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
第二十九條(罰則) 以廣告物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2006/03/22
許多網友可能認為援交被抓是因為性交易有罪,還有人認為只要碰面時小心一點,發現苗頭不對馬上走人就沒事,有人提供驗明正身的方法,什麼要求對方先脫衣服,看健保卡........等等。


其實這都是不正確的觀念,只要你在網路刊登暗示援交的文章,不管是援人或被援,你就已經觸法,警察只要找到你就完了


只要在公開留言版提到或暗示金錢交易就是違法行為,如果是在icq;悄悄話;msn.....等私密性質線上交談功能對談,則不觸犯上述法律,單純一夜情;交友等亦不觸法,重點就是--------


在公開且不特定人皆可觀看訊息之發布工具散播性交易訊息,這些工具包含網路;小廣告;便利貼...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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